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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文分析 2026.10.03

遺囑怎麼立才有效?五種遺囑方式、見證人資格與特留分一次看懂(遺囑系列上篇)

胡大中律師|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

重點速覽

  • — 遺囑是要式行為。 民法只承認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五種方式(第 1189 條),缺一項法定要件,整份遺囑就可能無效。
  • — 滿 16 歲即可立遺囑,但受監護宣告的人不行(第 1186 條)。
  • — 見證人數不同:公證、密封、口授遺囑須 2 人以上,代筆遺囑須 3 人以上。繼承人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不得擔任見證人(第 1198 條)。
  • — 最推薦公證遺囑:形式要件不易遺漏、日後舉證有保障;缺點是費用與程序。
  • — 遺產可以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(遺贈),但不得侵害特留分;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。
  • —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將被刪除。 修正的民法第 1223 條自公布六個月後(2027 年 2 月 17 日)施行;適用新法或舊法,看的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,不是立遺囑的時間。
  • — 遺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,未成年人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得擔任(第 1210 條)。

為什麼你要立遺囑?

過去在臺灣,訂立遺囑並不是十分普遍的法律行為。其原因之一,在於傳統文化中,人們往往避諱談論死亡,對於遺囑、身後財產安排等議題,也較少主動面對。

然而,近年來隨著社會觀念逐漸改變,人們對於訂立遺囑的接受度也日益提高。越來越多人開始意識到,訂立遺囑的目的,並不只是為自己預作安排,更重要的是透過事先明確分配遺產,降低日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而產生爭議的可能,避免家族成員因遺產問題傷害彼此感情。

遺囑真正重要的地方在於:讓自己的財產,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按照自己的意思走,並且減少後人因為遺產而爭執。

本文分成上、下二篇:上篇講述遺囑的成立要件以及各種類型;下篇則講述遺囑該如何執行,以及會涉及的相關法律及稅務問題。

一、假如沒有立遺囑,遺產會怎麼分?

當一個人死亡後,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,遺產實務上有兩種處理方式:

  1. 繼承人自行協議如何分配遺產(遺產分割協議)。
  2. 繼承人對於如何分配沒有共識時,任一繼承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。

如果繼承人感情尚好、可以自行協議,就是走第 1 種方式;但只要繼承人當中有一人不同意,就必須靠法院解決分割遺產的事宜。原則上,法院會依《民法》繼承編的規定,以法定應繼分為基礎分配。常見的組合如下(民法第 1138、1144 條):

繼承人組合法定應繼分
配偶+子女配偶與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
配偶+父母配偶 1/2,父母共同分 1/2
配偶+兄弟姊妹配偶 1/2,兄弟姊妹共同分 1/2
配偶+祖父母配偶 2/3,祖父母共同分 1/3
只有配偶(無其他各順序繼承人)配偶全部繼承
沒有配偶依「子女 → 父母 → 兄弟姊妹 → 祖父母」順序,由最先順序者平均繼承

或許有人會認為:「法律既然都規定了遺產如何分配,為何還要另外立遺囑?」但現行民法的繼承規定,仍存在以下幾個難題:

  1. 民法規定的法定應繼分,未必符合被繼承人的預期與規劃。
  2. 民法只規定「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的抽象比例」,沒有規定「各繼承人可以分得哪些具體遺產」;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,仍有賴全體繼承人協議或法院判決分割來解決。
  3. 沒有遺囑,被繼承人無法讓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部分遺產。

重點整理:遺囑的功能可以簡單整理為三點。

  • — 指定應繼分:調整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
  • —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:指定每一位繼承人具體分得哪些遺產(民法第 1165 條)
  • — 遺贈:使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能取得部分遺產

以上均須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為之(民法第 1187 條)。

二、遺囑該怎麼立才有效?

遺囑和一般契約不太一樣。一般契約通常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沒有書面只有口頭,很多時候仍可成立並生效(例如到超商買東西);但遺囑是「要式行為」,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。只要缺少任何一項法定要件,哪怕只少一個,整份遺囑都可能因此無效。

先確認:誰可以立遺囑? 立遺囑的人須有遺囑能力:滿 16 歲的人就可以立遺囑,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;但受監護宣告的人不得立遺囑(民法第 1186 條)。

我國民法只承認以下五種遺囑方式(第 1189 條):

遺囑方式見證人公證人內容由誰寫法條
自書遺囑不需要不需要立遺囑人親筆寫全文第 1190 條
公證遺囑2 人以上需要立遺囑人口述,公證人筆記第 1191 條
密封遺囑2 人以上需要本人或他人繕寫皆可,本人簽名後密封第 1192 條
代筆遺囑3 人以上不需要立遺囑人口述,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第 1194 條
口授遺囑2 人以上不需要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,或全程錄音第 1195 條

(一)自書遺囑

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。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的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

提醒:全文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,不得由他人代筆,也不得以電腦打字列印。

(二)公證遺囑

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立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。立遺囑人不能簽名時,由公證人記明其事由,並以按指印代替。

提醒:費用較高,但形式上最有保障。

(三)密封遺囑

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並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;如非本人親寫,並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、住所。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、月、日及立遺囑人的陳述,再與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。重點在於遺囑內容於生前不公開。

提醒:遺囑內容本身不必親筆書寫。有封緘的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,不得開視,開視時並應製作紀錄(第 1213 條)。若密封遺囑不符法定方式,但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,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(第 1193 條)。

(四)代筆遺囑

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立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姓名,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;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替。

提醒:代筆遺囑不是單純「找別人幫忙寫」就好,必須有三人以上見證人,且立遺囑人須以言語口述,並依上述法定程序完成。

(五)口授遺囑

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,才能使用。方式有二:一是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口授遺囑意旨,由其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一同簽名;二是以錄音方式,口述遺囑意旨、立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錄音後當場密封,並於封縫處一同簽名。

提醒:口授遺囑自立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,經過三個月即失效(第 1196 條);且應由見證人中的一人或利害關係人,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,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(第 1197 條)。

遺囑的見證人資格

下列之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(民法第 1198 條):

  • — 未成年人(未滿 18 歲)
  • 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
  • —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
  • —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
  • —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

三、最推薦的遺囑方式:公證遺囑

以上五種遺囑只要具備法定要件,效力都相同,沒有哪一種效力比較強的問題(但要留意口授遺囑可能因經過三個月而失效)。不過基於以下理由,公證遺囑是比較能避免事後爭議的方式。

面向項目說明
優點法定要件較不會遺漏由公證人依法定程序辦理,比較不容易發生遺囑形式不符法律規定的問題。
優點可同時取得法律建議通常會先委由律師、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協助整理財產清單並提供法律意見,避免財產漏列,或違反特留分等規定。
優點日後方便舉證立遺囑當時的意思表示及法定程序,都有公證人參與並作成公證書,日後就遺囑有效性的舉證較有保障。
缺點成本較高需支付公證費用;公證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,遺產價值越高,費用也可能隨之增加。
缺點程序較繁瑣需準備身分、財產、繼承人等資料,並依法安排二人以上見證人。
缺點隱私性較低遺囑內容需向公證人及見證人表達。

當然,這並不是說「公證遺囑就百分之百不會被告」。如果遺囑內容違反法律、侵害特留分,或立遺囑當時確實存在意思能力等爭議,仍然可能發生訴訟。

從降低形式錯誤及日後舉證爭議的角度來看,公證遺囑通常是較穩妥、發生爭議機率較小的作法。

四、遺產可以留給「不是繼承人」的人嗎?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嗎?

先說結論:可以。

舉個例子:甲沒有結婚,但有一位共同生活二十年的伴侶乙。乙依法不是甲的配偶,也不是法定繼承人,因此甲死亡後,乙不會因為「在一起很多年」就自動取得遺產。但甲可以透過遺囑,把部分甚至相當比例的財產遺贈給乙。同樣地,也可以遺贈給朋友、長期照顧自己的看護、公益團體或其他人。

但這裡有一點要非常注意,就是「特留分」。

特留分,用白話說就是:法律替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保障。

即使遺囑寫「我死後要把全部財產給朋友 A」,這份遺囑仍有效;但如果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,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,朋友 A 所取得的遺產中,就必須有一部分歸還給該繼承人。反之,如果繼承人沒有主張,朋友 A 就可以取得全部遺產。

五、哪些人有繼承權?哪些人享有特留分?

先建立一個重要觀念:只有實際成為繼承人的人,才享有特留分。

接下來我們把問題簡化成兩個:第一,誰有繼承權?第二,繼承人可以主張多少特留分?

誰有繼承權?

先把繼承中幾個重要的人物列出來:

  • — 被繼承人(死亡的人)
  • — 被繼承人的配偶(以下稱配偶)
  • — 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等,以下合稱子女)
  • — 被繼承人的父母(以下稱父母)
  • —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(以下稱兄弟姊妹)
  • — 被繼承人的祖父母(以下稱祖父母)

被繼承人死亡時,只要配偶還在世,配偶就一定是繼承人(除非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)。

配偶以外的繼承人,依序為①子女、②父母、③兄弟姊妹、④祖父母,前一順序有人繼承,後一順序就沒有繼承權(民法第 1138 條)。

例如:哪怕本來有 10 位子女,其中 9 位都先於被繼承人死亡,但只要有 1 位仍在世,父母就沒有繼承權;依此類推,父母只要有一位在世,兄弟姊妹就沒有繼承權。另外要注意,子女如果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例如孫子女)代位繼承(第 1140 條),此時父母仍無繼承權。

用表格整理如下(「—」表示該順序無人,例如已死亡或本來就沒有):

情況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
一繼承繼承無繼承權無繼承權無繼承權
二繼承—繼承無繼承權無繼承權
三繼承——繼承無繼承權
四繼承———繼承
五全部繼承————
六—繼承無繼承權無繼承權無繼承權
七——繼承無繼承權無繼承權
八———繼承無繼承權
九————繼承

繼承人可以主張多少特留分?

依民法第 1223 條,特留分是以各繼承人的「應繼分」為基礎計算:

繼承人特留分(現行)2027 年 2 月 17 日起
子女(直系血親卑親屬)應繼分 1/2不變
父母應繼分 1/2不變
配偶應繼分 1/2不變
兄弟姊妹應繼分 1/3刪除(無特留分)
祖父母應繼分 1/3不變

例如: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,三人的應繼分各為 1/3,特留分就各為 1/3 × 1/2 = 1/6。

六、最新修法: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

這是近年繼承法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法。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,刪除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」,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;總統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,自公布六個月後(2027 年 2 月 17 日)施行。

非常容易誤會的地方:刪除的是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」,不是刪除「兄弟姊妹的繼承權」。兄弟姊妹仍是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,應繼分也不變;只是新法施行後,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把遺產留給其他人,兄弟姊妹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特留分。

在新舊法交替之際,判斷的關鍵只有一個:被繼承人死亡(繼承開始)的時間點。 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,繼承也在死亡時才開始,因此:

  • — 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後(含當日)死亡:適用新法,兄弟姊妹原則上不能再主張特留分,即使遺囑是在新法施行前訂立的也一樣。
  • — 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前死亡:適用舊法,兄弟姊妹(如為繼承人)仍可主張特留分;與遺產何時處理、何時辦理登記無關。

七、什麼是「遺囑執行人」?

很多人把遺囑寫完以後,會漏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:「我死了以後,誰負責按照遺囑把遺產分配完?」

這個人,就是「遺囑執行人」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,或委託他人指定(民法第 1209 條)。

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可能包括:

  • — 確認遺囑內容
  • — 清查遺產,必要時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
  • — 通知相關繼承人、受遺贈人
  • — 申報遺產稅
  • — 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
  • — 處理銀行存款、股票及其他財產
  • — 依照遺囑將財產交付給應取得的人

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律師才能擔任遺囑執行人,只要不是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,都可以擔任(第 1210 條)。例如律師、地政士、會計師、親友,甚至繼承人本身,都可以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。

但實務上,為了讓遺囑能依法定程序順利執行,通常會指定律師、地政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遺囑執行人。

下篇:遺囑怎麼執行?遺產稅申報、繼承登記與遺贈過戶一次看懂(遺囑系列下篇)

本文法規整理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。

共同撰稿:邱暐倫 地政士|遠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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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(FAQ)

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?

不可以。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(民法第 1190 條);如有增減、塗改,還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。用電腦打字列印,或由他人代筆,都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。不方便親筆書寫的人,可以考慮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或代筆遺囑,這三種方式都不要求本人親筆寫全文,但各有見證人與程序的要求。

代筆遺囑需要幾位見證人?

三人以上。代筆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立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姓名,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(民法第 1194 條)。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則是二人以上。見證人不足、或見證人不具資格,都會影響遺囑的效力。

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?

依民法第 1198 條,五種人不得擔任:未成年人;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;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;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;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,是找自己的子女、子女的配偶或受遺贈的對象當見證人。

遺產可以全部留給不是繼承人的人嗎?

可以用遺囑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,例如同居伴侶、朋友、看護或公益團體,這樣的遺囑仍然有效。但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若主張特留分受侵害,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,受遺贈人就必須返還一部分;繼承人沒有主張的話,受遺贈人可以取得全部。

特留分是多少?怎麼算?

特留分以各繼承人的應繼分為基礎:子女、父母、配偶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(民法第 1223 條)。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,三人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,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。只有實際成為繼承人的人才享有特留分。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將自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刪除。

2027 年新法施行後,兄弟姊妹還能主張特留分嗎?

要看被繼承人何時死亡,而不是遺囑何時訂立。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後(含當日)死亡,適用新法,兄弟姊妹原則上不能再主張特留分,即使遺囑是在新法施行前訂立的也一樣。被繼承人在此之前死亡,繼承當時就已開始,仍適用舊法,兄弟姊妹如為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,與遺產何時處理、何時辦理登記無關。新法刪除的只是特留分,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與應繼分不變。

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找律師嗎?

不一定。法律只規定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(民法第 1210 條),律師、地政士、會計師、親友,甚至繼承人本身都可以被指定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,或委託他人指定。實務上為了讓遺囑依法定程序順利執行,通常會指定律師、地政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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